【臉書】從Telegram被捕看《網路自由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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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探討美國通訊法230條如何在保障網路平台免責權的同時,影響言論自由與平台監管,並以《網路自由的兩難》書籍内容為基礎,回顧網路自由的法律發展脈絡。

閱讀偏好

Telegram 創辦人在法國被捕,在臺灣的我們此時值得深入閱讀《網路自由的兩難》,繁體中文版竟然是今年五月上市,有好書可看,實在太幸福了。

美國通訊法230條的《通訊端正法》影響深遠,除了與台灣過去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相關之外,也與網路平台、言論自由、平台監管息息相關,我非常喜歡的「網路空間獨立宣言」也是基於此,擺盪而出。

以下 quote 書籍內容:

「要理解國會為什麼會提供第230條非比尋常的優待給網站和其他線上中介機構,就必須先了解憲法是何時開始保護廣播電台、書店和其他內容傳播者的。」

「當年美國國會通過促進市場競爭的《電信法》對於今日網際網路的發展極為重要,其中第五章納入防止兒少接觸猥褻內容規範(後遭宣告違憲)以及之後併入美國通訊法第230條的《通訊端正法》,後者更賦予網路平台完全無需對平台使用者發表言論的「負責豁免權」(也被稱為「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條款」),當時網路自由倡議者約翰.巴洛(John Perry Barlow, 1947-2018)在230條款於同年二月八日由柯林頓總統宣布實施的同日,出版眾所周知的《網路空間獨立宣言》,從此奠定網路自由的基石。」

——《網路自由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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