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理想的數位身分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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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他州通過的個人數位身分修正案首次明確拆分政府與個人數位身分權責,強調政府僅背書而非創造身分,保障個人自主控制數位身分資訊,禁止強制使用及監控,並引入選擇性揭露與多方監督機制,為全

閱讀偏好

背景

理想的數位身分專法?

文.黃豆泥

美國猶他州於今年三月通過「個人數位身分修正案」(S.B. 260 Individual Digital Identity Amendments),並於這個月生效,國際人士喝采不斷。

這是因為該修正案對於「數位身分」的定義極為前瞻,首次「明確」定義政府不創造身分,只能背書身分。這是首次有政府法律將「個人自主權」與「政府角色」明確拆分開來,為其他州、乃至於其他國家起到示範效果。

個人認為台灣任何對「數位身分」在意的朋友,無論是產官學人士,都值得好好參考該法案,因此放上翻譯全文。該法案並不長,而且很好閱讀。此外,閱讀時,可以將過去台灣數位身分證(New eID)政策脈絡與該法案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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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先整理精華:

❶ 政府不創造身分,只背書身分

先有身分,才有政府,然後才有政府背書。 S.B. 260 開宗明義就述明每個人都是獨特的,政府沒法創造其獨特的事實,但可以在尊重隱私的前提下承認且背書,而且只有立法機關授權,才可以啟動背書。

意思是,先有人,才有政府。政府基於這個事實,提出高位階的原則,確保充足的監督與授權,才能推行數位身分證。

觀察

這與絕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數位身分政策不同,而且不只是表面功夫而已,猶他州政府承認人本身存在,國家角色僅為協助,確立了「以人為本的數位身分」政策。

❷ 數位身分是公民控制的,而非政府控制

數位身分是疊加在個人身上的各種紀錄,這些記錄在政府背書以後,就不關政府的事了。

公民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揭露給誰、儲存在哪裡,或者不使用數位身分。此外法律也明確規定,政府不能要求公民個人交出手機進行身分驗證。

❸ 不強制加入/隨時可退出

不能因為數位身分政策而給予優惠或歧視,且不得因拒絕使用而不提供公共服務。這個規定打臉了「台灣政府為了衝KPI而發起抽iPhone活動」或「印度政府透過補助政策誘使民眾使用數位身分證」等作為。

當然,沒有強制換發,也可以隨時終止服務,這同時體現了「不歧視數位權利」與「尊重紙本權」(Right to the paper)。

❸ 禁止目的外使用

政府自我設限,明確規範只有滿足特定條件,才能「背書」數位身分,這封住了想要透過個人資料盈利卻沒有被授權的不良廠商,或想要監控公民隱私卻沒有經公民同意的作惡政府。

譬如酒吧不能給警察客人的個資,即使他已經驗證了客人已經成年。

❹ 反監控

此外,該法案明確禁止政府以及他機關「回傳」(phone home)資料,杜絕監控與集中化數位身分資料庫的可能性,這大大降低了「不良官員盜賣資料」、「個人資料外洩」或「追蹤特定個人足跡」的風險。

想法

數位身分的驗證是公民個人與必要驗證者之間的事,與政府無關。

❺ 選擇性揭露與零知識證明入法

該法案沒有明確規範使用標準,但有規範性原則,譬如「允許選擇性揭露特定個人資料」、「驗證成年卻不揭露出生日期」,這兩項規範很明顯導向了國際上已漸成熟的「選擇性揭露」(Selective Disclosure)與「零知識證明」(Zero Knowledge proof, ZKP)。

這表示一張證件不再是身分的最小單位,可以繼續往下拆分爲更細緻的資料授權。

❻ 將多方關係人參與寫入法案

明確規範政府部門需進行數位身分政策研究、擬定技術標準、評估資源運用,並且在履行這些任務時,需要資源「個資保護單位」、「民間單位」以及鄉鎮市組織成員。

這確保了個資保護單位、政府資訊單位以及外部監督力量可以充分討論,而非顢頇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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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論:

這部法律將明確將這幾年國際上熱烈討論的諸多概念化為法條,如人為本的數位身分(Human centric Digital Identity)與個人身分自主權(Self-sovereign Identity)。

猶他州素有科技法律創新州的美名,這次政府從一開始便揚棄「齊民編戶」的概念,且保護公民個人「避秦」的權利,著實令人敬佩其膽勢與遠見。

結果精華寫得比法條本身還長,大家不妨還是看一下法條本身吧。

(翻譯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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